5 月 17 日消息,历时五年的商标诉讼拉锯战之后,近期,货拉拉终于成功注册“货拉拉”第 39 类货运相关服务商标。
据悉,这个商标纠纷涉事双方包括石家庄尼沃复合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尼沃公司”)以及全民快递有限公司(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的持股企业,两公司以下合称“货拉拉公司”)。这两家经营范围看起来毫无交集的企业,却因“货拉拉”商标对簿公堂。
公开信息显示,货拉拉公司于 2013 年成立,2014 年进入内地市场,并提交了“货拉拉”第 42 类科技科学类的商标注册申请,2015 年成功获准注册。2015 年 1 月 3 日,货拉拉公司获得 1000 万美元首轮融资,而一天后,尼沃公司即向商标局提交了“货拉拉”在第 39 类货运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次年 3 月 22 日,尼沃公司再次提交“货啦啦”在第 39 类货运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2016 年 4 月 14 日,货拉拉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货拉拉”在第 39 类货运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后被驳回。“商标已被别人抢注,要拿到‘货拉拉’商标,就必须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货拉拉法律顾问张柳云表示。
之后,为证明“货拉拉”商标在被抢注之前便已被货拉拉公司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货拉拉公司在公司内部开展了三轮广泛的证据收集。
据货拉拉公司的一位老员工回忆,收集证据过程中,她和同事们找到了 2014 年有关“货拉拉”的报道资料、宣传图片、订单数据截图、品牌授权书等,还找到了 2014 年设计“货拉拉”字样时的来往邮件,甚至还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 2014 年注册货拉拉公司时的档案记录,这些证据便有 3000 多页。
在货拉拉公司向主管部门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该案迎来了转机。2017 年 8 月 10 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 2014 年施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接到无效宣告后,尼沃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行政诉讼,货拉拉公司为第三人,请求法院撤销上述无效宣告裁定。尼沃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
随后,尼沃公司提起了上诉。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全民快递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授权关联公司使用“货拉拉”标志,且该标志经过使用在网约货运服务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故可以认定尼沃公司应当知晓全民快递有限公司的“货拉拉”标志,也可以推定尼沃公司注册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与该案二审的货拉拉公司代理人表示,该案的难点主要是尼沃公司抢注“货拉拉”商标的时间较早,而货拉拉公司实际进入内地市场的时间间隔较短。因此,诉讼中,需要尽可能多地收集货拉拉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即已开始并持续使用和宣传“货拉拉”品牌的证据,并向法院强调上述使用和宣传在网络媒体的迅速传播下已足以在相关公众中获得较高的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