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8 日消息 杭州中院今天发布了一个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借款的案例,其中涉及到了微信截图、支付宝实名转账等电子证据的判决,还需要大家注意一些内容。

基本案情案例中的老陈和老周是数年前在杭州相识的朋友。老陈称,2017 年老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老陈张口借 1 万元,老陈立刻爽快地向老周提供的微信账号转账 1 万元。2018 年的一天,老周又向老陈借 500 元,老陈心想数额不大,再次爽快地把钱转到那个微信账号。2019 年,老周再向老陈借款 1 万元,这次老陈心里泛起了嘀咕:上次借的 10500 元还没还呢。但碍于朋友情面,老陈还是将 1 万元转到了老周的支付宝账户。

但此后,老陈因家中有事向老周催讨借款。老周一次又一次地以种种理由、种种借口来敷衍老陈,分文不还。老陈万般无奈,将老周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庭审中,老陈出示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的打印件以及电话录音记录,意图证明老周向其借款 20500 元的事实。

然而,该微信收款账户并不是实名账户,老陈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该微信账号属于老周,但老陈手里并没有这类证据。此外,在老陈提交的电话录音中,老周陈述的借款数额与老陈庭审中陈述的数额存在不同及矛盾之处,这令电话录音的证明力又打了折扣。而在起诉时,老周因下落不明,无法亲自到庭作出说明。综合上述情况,老陈及其代理律师意识到自己证据不足,便主动改变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老周还款 10000 元。

因支付宝账户是实名认证账户,老陈提供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老陈向老周转款 10000 元的事实,最终,法院认定老陈通过支付宝向老周转账 10000 元,判决支持了老陈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均属于证据分类中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较为特殊,存在被伪造、篡改、删减的可能性,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一直是一个难题。

此前报道,2020 年 5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的决定》正式施行,微信记录也被纳入到电子数据分类中,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我们在诉讼时需要注意,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并非随便的几张微信截图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进行辅助证明。

如果我们想要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首先,要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可以将聊天内容等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千万不要因为使用微信清理功能而消除了重要记录。如果感到有必要固定证据,可以选择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或者进行证据保全。其次,应同时提交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其他证据,比如使用终端设备登陆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这样既可以证明持有微信记录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又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此外,在微信转账或发送微信红包时,我们可以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对方的身份、款项性质及用途并在转账附言栏做好备注。

最后,还是建议大家,在进行日常经济往来时,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不要因为碍于情面、嫌麻烦而造成后期不必要的困扰。

关键词: 电子证据